更严格的H-1B学位要求。 要获得H-1B签证资格,外国公民必须已获得美国学士学位或与该职业"直接相关"的特定专业的外国同等学位。尽管现有法规已要求外国公民的学位与H-1B职业之间有直接关系,但该法案将把这一要求纳入联邦法律,并可能制定更严格的法规来解释这一要求。此外,该法案还将限制外国公民在提交H-1B申请时,仅凭经验或完成学位要求但未获得实际学位而获得 H-1B签证资格。
H-1B受益人的最长居留期限为三年,但有例外。H-1B受益人的最长居留期限为三年。如果H-1B员工获得永久居留担保,并且是已获批准的I-140移民工人申请的受益人,则可以额外获得三年居留期限。如果 (1) 自提交劳工证或I-140申请以来已过去365天;或 (2) 外国公民的I-140申请已获批准,但移民签证尚未立即发放,则该法案不会影响H-1B员工根据《21 世纪美国竞争力行动》(AC21)获得超过六年的居留资格。
H-1B签证优先分配制度。根据拟议的制度,每年6.5万个H-1B签证配额将优先分配给拥有美国STEM或其他高级学位或工资更高的外国人。目前对拥有美国高级学位的外国人的2万个H-1B签证名额豁免政策将继续有效。如果该法案获得通过,65,000个H-1B签证将按照顺序分配,总结一下就是先给STEM高级学位的,然后给非Stem高级学位的,然后给工资水平处于L4的,然后到STEM有学位的,L3工资的,以此类推,基本要求是学位在美国获得等等。
提高H-1B工资要求。 该法案要求雇主向H-1B员工支付的工资应为以下三者中较高者:当地确定的该职业分类的现行工资、该职业分类中所有工人的工资中位数,以及由OEWS工资结构确定的该职业技能等级2的工资中位数。每份劳工条件申请(LCA)都必须说明确定工资的方法。在最近的总统公告中,特朗普总统下令制定新的规则,以提高H-1B项目的工资门槛。(Level 1的就不给了)
所有H-1B雇主的招聘和非替代义务。所有H-1B雇主必须为需要H-1B员工的职位招聘美国工人,并将该职位提供给任何同等或更符合条件的美国工人。H-1B雇主必须在劳工部网站上发布H-1B职位信息30天(以后再想只在没人看的报纸发招聘广告不行了)。禁止发布"仅限H-1B"的招聘广告或暗示优先考虑H-1B员工的广告。
H-1B雇主必须证明,在H-1B签证"安置"到雇主处之前或之后的180天内,他们没有、也不会取代持有H-1B签证的美国工人。该180天期间不得包括雇主员工接受H-1B签证培训的任何时间。现行法律仅对依赖H-1B的雇主和那些被视为故意违反H-1B计划规则的人施加招聘和非替换义务。
限制第三方安置H-1B签证。除非雇主获得美国劳工部(DOL)的豁免,否则雇主不得将H-1B签证员工安置、外包或以其他方式与另一雇主签订合同,无论该服务的具体地点位于何处。
为了获得豁免,雇主需要证明:(1) 第二雇主不打算用H-1B工人取代美国工人;(2) 第二雇主在H-1B工人被安置到第二工作地点之前或之后180天内没有用H-1B工人取代美国工人,也不打算用H-1B工人取代美国工人,不包括雇主员工对H-1B的任何培训期;(3) 第二雇主不会主要控制或监督H-1B;(4) H-1B工人的安置不是"雇佣劳动"安排。劳工部将有七天的时间来裁决豁免申请。
H-1B和L-1招聘限制。在美国拥有50名或以上员工的雇主将被限制以H-1B或 L-1身份雇用超过50%的员工。雇主必须证明其没有为规避此限制而重组组织。
更严格的劳工条件评估 (LCA) 审查和更长的处理时间。劳工部将审查劳工条件申请是否存在"欺诈或对重要事实的虚假陈述迹象",以及完整性和明显错误。根据现行法律,劳工条件评估(LCA))仅审查完整性和明显错误。如果劳工部在 LCA 审查中发现欺诈或虚假陈述迹象,则可以启动调查。
劳工部将有14天的时间来审查LCA,而不是目前的7天,这将使H-1B雇主更难迅速将H-1B员工重新部署到新的工作地点。劳工部将设立LCA处理费,其收益将用于资助H-1B管理、监督、调查和执法基金。
L-1雇主的工资要求。L-1雇主必须向任何受雇超过一年的L-1员工支付以下三项中的最高工资:(1) 该职业的当地现行工资;(2) 就业地区该职业所有工人的平均工资中位数;以及(3) 在OEWS 2级工作的个人的该职业工资中位数。雇主还必须提供不会对类似职位其他员工的工作条件造成不利影响的工作条件。根据现行法律,L-1类别不受任何工资要求的约束。
提高L-1B员工的资格标准。该法案将对L-1B专业知识进行更为严格的定义,将L-1B签证的分类限制在拥有雇主产品、服务或其他权益的专有知识的外国人,这些知识在劳动力市场上不易获得,且与相同或类似职业的其他人"明显不同"。专利或版权作品的所有权并不能构成受益人的专业知识,除非受益人是"关键人物",拥有对工作绩效至关重要的知识,并受专利、版权或公司政策的保护。雇主自身的流程不会被视为专有,"除非这些流程背后的整个系统和理念与其他公司的流程明显不同,相对复杂,并且受到保护,不得向竞争对手披露"。
所有L-1雇主均须履行不得替换员工的义务。L-1雇主不得在任何时候用 L-1员工替换美国员工。此外,L-1雇主不得在L-1员工被安置前后180天内替换美国员工。
限制将L-1员工安置在第三方工作场所。除非雇主获得劳工部(DOL)的豁免,否则禁止雇主将L-1员工安置、外包或以其他方式与另一雇主签订合同,无论该服务将在何处提供。
为了获得豁免,雇主需要证明:(1) 第二雇主无意用L-1工人取代美国工人;(2) 第二雇主在L-1工人被安置到第二工作地点前后180天内(不包括雇主员工对L-1工人进行培训的任何期间),没有用L-1工人取代美国工人,且无意用L-1工人取代美国工人;(3) 第二雇主不会主要控制或监督L-1工人;(4) L-1工人的安置不是雇佣劳务安排。劳工部将有七天的时间来裁决豁免申请。
将一揽子L签证项目扩展至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的申请。该法案将允许持有已获批准的公司一揽子L签证申请的雇主在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获得个人L-1申请的加急处理,但法案并未明确此类加急处理的具体内容。
"新办事处"L-1 申请的全新正式要求。该法案将对现行要求进行编纂,并对寻求将经理、高管或具有专业知识的个人调往美国新办事处工作的雇主施加额外义务。申请人必须提交详细的商业计划,并证明其拥有充足的实体设施和财务资源,以便在申请获批后立即开始营业。申请有效期初始为 12 个月。只有当申请人能够证明新分支机构已遵循商业计划,并通过新办事处定期、系统且持续地提供商品和服务时,才允许延期。但国土安全部有权在特殊情况下酌情批准不符合这些条件的雇主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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